台南縣立大橋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教師應本諸教育愛心、發揮專業精神,善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導引學生適性發展,培養其健全人格,並避免傷害學生身心之不當管教措施。
第三條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依本辦法之規定;未於本辦法規定者,適用本校校規及其他相關法令。
第四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左列之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五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左列原則處理: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揚善於公堂,規過於私室。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因材施教,依對象不同而加以輔導。
三、多鼓勵少責難-以輔導為重,鼓勵其積極向善。
四、不苛責不放縱-用愛心代替權威,但亦不袒護放縱。
五、發揮教育愛心-輔導與管教學生是每一位教師的責任。
六、要具備恆心、耐心-天下無不可教之學生,不放棄任何一位學生。
七、要有服務精神-為學校服務,為學生服務,為家長服務。
八、要落實知生識生-瞭解每位學生背景與特殊原因。
九、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十、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十一、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十二、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第五條 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如校外教學、國慶日活動、早自修、朝週會等)教師應隨班參與,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第六條 教師應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
第七條 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前項輔導需具特殊專業能力者,得請輔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八條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前項輔導與管教無效時,得請學校學生事務處、輔導室、教官室、家長會協助處理。
第九條 教師管教學生,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教師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第十條 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第十一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而為歧視待遇。
第十二條 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適當勸導涉及爭議之學生,公正合理處置爭議事件,力謀學生及當事人之和諧。
第十三條 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獎勵。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校為左列獎勵:
一、嘉獎。
二、小功。
三、大功。
四、獎品、獎狀、獎金、榮譽狀(章)。
五、其他特別獎勵。
六、前項獎勵措施依本校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細則辦理。
第十四條 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左列措施:
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三、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四、調整座位。
五、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六、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七、扣減學生德行成績。
八、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九、其他適當措施:
(一)罰站以不超過一小時為原則,且不可損害學生受教權為前提。
(二)學生改過銷過之假日愛校服務,每日以二至四小時為限,依本校懲罰存記暨改過銷過實施要點辦理。
(三)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學生事務處、輔導室及家長會協助之
第十五條 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左列措施:
一、警告。
二、小過。
三、大過。
四、假日輔導。
五、心理輔導。
六、留校察看。
七、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
八、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九、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十、其他適當措施。
十一、高級中學除前項之措施外,必要時得為輔導轉學之處分。前項懲處措施依本校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細則辦理。
第十六條 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導師、輔導老師得暫時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第十七條 為維護校園安全,並讓學生安心讀書,學生攜帶或使用左列物品者,教師、導師應立即處置或實施安全檢查並通知學生事務處處理,學生事務處並視其情節得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炮、彈藥、炮竹、打火機、火柴及其他危險物品。
二、毒藥、毒品及麻醉管制藥品。
三、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情趣商品、磁碟片或卡帶。
四、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五、其他違禁品。
第十八條 教師應作好識生知生,由認識學生進而瞭解其個別差異,給予適時適切的輔導與幫助學生以發揮輔導功能。其施行要領如下:
一、新生入學後,老師應詳閱學生AB卡、基本資料調查表,瞭解學生家庭環境、思想、觀念、意志、行為、理想、興趣、個性、專長,以瞭解其個別差異,研判需要輔導之對象。
二、經常巡視班級,勤於接近學生,觀察學生性向,瞭解學生動態行為,發掘需要輔導之學生。
三、幫助學生解決疑難困惑,關懷生活起居,誠懇親切與學生建立感情,並講求輔導技巧,爭取學生認同。
第十九條 教師應秉持服務熱忱,與學生建立深厚誠摯之情誼,爭取了解青年學生的向心。輔導及服務學生包括疾病照顧、急難救助、情緒疏導、生活照顧、協同輔導等項,應適切主動為需要幫助之學生服務。
其實施要領如下:
一、新生訓練第一天就是老師關懷學生的開始,也是關懷的最佳時機。
二、從識生知生做起點,瞭解學生身世背景、個性、交往等資料。
三、藉各種機會,對受輔導的學生察言觀色,是否有情緒不穩或表現異常。
四、利用各種日常生活機會(下課、午休時間、班週朝會、團體活動)接近學生,以瞭解其生活的情形和心態。
五、運用學生幹部去發現有困難的或有需要幫助的學生。
六、輔導適應不良學生,尤應施以愛心,多予幫助。
七、利用電話訪問家長,交換輔導意見。
第二十條 處理學生問題,應發揮教育愛心,鼓勵學生改過自新,敦品力學,奮力向上。其具體作法如下:
一、學生違規先約談,瞭解其動機予以開導。
二、要求撰寫自述表自我反省。
三、與教師、導師、訓導處教師、家長、輔導教師共同輔導。
四、從平時觀察同學、教師反映,瞭解其改進情形。
五、簽請處分仍須量罰從輕,在處分中有教育的意義和教師的愛心。
六、對犯過之學生妥善運用「懲罰存記、改過銷過」處理要領,其實施依本校改過銷過暨懲罰存記實施要點辦理,予以學生改過自新之機會。
七、輔導適應不良學生轉介他校就讀,使其順利完成學業。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學生獎懲委員會,由訓導主任擔任召集人,委員由教務主任、輔導主任、輔導組長、生教組長、導師及家長會代表人員組成之。本會之召開須經由教師或學生事務處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定後,始可召集開會。另審議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作成決議。
第二十二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專處理學生大過(大功)以上獎懲事項,惟大過(大功)案件須在會辦簽擬有爭議時始可提會審議。
第二十三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給予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十四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第二十五條 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教師、導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訓導處、輔導教師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輔導室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第二十六條 為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民主教育功能,學生若對本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訴;學生申訴案件依本校學生申訴事件處理辦法辦理,學生申訴得由學生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代理之。
第二十七條 學生受開除學籍、輔導轉學或類此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致損及其受教育權益者,經向學校申訴未獲救濟,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家長委員會及校長通過後施行,修正亦同。
台南縣立大橋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細則
依據:
一、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
二、本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三、本校九十二年八月八日「學生服儀、髮式研討委員會」決議(服儀規定部分)。
目的:
為加強實施生活教育,維護校區安寧及安全,養成學生自動自發之精神,培養守法重紀之習慣,啟發愛團體、重榮譽之品德,以奠定敦品勵學之良好教育基礎。
參、獎懲規定:
一、學生之獎懲應衡酌左列情形,以為獎懲輕重之參考:
(一)年齡之長幼。
(二)年級之高低。
(三)動機與目的。
(四)態度與手段。
(五)行為之影響。
(六)家庭之因素。
(七)平日之表現。
(八)行為次數。
(九)行為後之表現。
二、學生之獎勵與懲罰,分左列各項:
(一)獎勵:1嘉獎。2小功。3大功。4特別獎勵:獎品、獎狀、榮譽狀(章)。
(二)懲罰:1警告。2小過。3大過。4特別懲罰:留校察看、輔導轉學。
三、有左列事蹟之一者記嘉獎:
(一)服裝儀容經常維持整潔端莊,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禮節週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團體活動成績表現優異者。
(四)拾物不昧,其金額較小者。
(五)與同學合作互助,表現優異者。
(六)服務學習盡職,足為同學模範者。
(七)主動為公,熱心服務者。
(八)勸導同學努力向上者。
(九)體育運動時,表現運動道德優良者。
(十)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十一)愛護公物有具體事蹟者。
(十二)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三)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表現優良者。
(十四)熱心公益有事實證明者。
(十五)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嘉獎者。
四、有左列事蹟之一者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表現優異,因而增進校譽者。
(二)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異者。
(三)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致遭受損害者。
(四)倡導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良者。
(五)熱心公共服務,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六)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七)參加各種服務成績優良者。
(八)維護團體秩序表現優良者。
(九)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五、有左列事蹟之一者記大功:
(一)愛護學校或同學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二)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成績特優者。
(三)參加各種服務,成績特優者。
(四)長期表現孝敬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姐妹,有具體事蹟者。
(五)經常幫助別人,而為善不欲人知,經查明情節確實,值得表揚者。
(六)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表揚者。
(七)有特殊優良行為,足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八)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者。
六、有前列第五項各款事蹟之一而情節特殊者,予特別獎勵。
七、有左列事蹟之一者記警告:
(一)禮貌不週,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二)不聽班級幹部勸告者。
(三)服裝儀容或個人使用之桌椅廚櫃不整潔者。
(四)不按時繳交週記或作業,經催繳無效者。
(五)升降旗及各項集合,喧嘩嘻鬧者。
(六)言行態度輕浮、隨便,經糾正不聽者。
(七)服務公勤不盡職者。
(八)參加公共服務不認真或團體活動不熱心者。
(九)拾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或偷竊行為,而其金額較小者。
(十)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屢勸無效者。
(十一)不遵守公共秩序、上課安寧或破壞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十二)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者。
(十三)不遵守請假規則者。
(十四)未經申請許可攜帶行動電話、呼叫器等相關通訊器材者。
(十五)在校上課期間未經許可隨意向外購買飲料、食品者。
(十六)其他不良行為,合於記警告者。
八、有左列事蹟之一者記小過:
(一)欺騙師長情節輕微者。
(二)不按規定進出校區者。
(三)故意破壞公物情節輕微者。
四)擾亂團體秩序或不遵守交通秩序或規則情節較重者。
(五)試場違規情節輕微者。
(六)攜帶或閱讀有礙青少年身心發展之書刊、圖片、錄音帶、錄影帶或光碟片等視聽資料者。
(七)不假離校外出者。
(八)無故不參加集會者。
(九)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而其金額較多者。
(十)言行不檢或服儀不整,經警告不改者。
(十一)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
(十二)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三)有吸煙行為及攜帶煙具。
(十四)爬牆外出。
(十五)違反前列第七項各款之一或其他不良行為,其情節較為嚴重者。
九、有左列事蹟之一者記大過:
(一)欺侮同學或毆打同學者。
(二)態度傲慢、污辱師長者。
(三)強行借用學校或他人財物者。
(四)無照駕駛汽、機車者。
(五)有威脅、恐嚇、勒索行為者。
(六)撕毀學校布告者。
(七)考試舞弊者。
(八)有竊盜行為且查證屬實。
(九)冒用或偽造文書、印章或塗改文件者。
(十)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十一)出入不正當場所、行為不檢有玷校譽者。
(十二)吸食或注射違禁品者。
(十三)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經查屬實者。
(十四)有酗酒、賭博、嚼檳榔等行為者。
(十五)於學生個人或班級、社團網站供公眾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十六)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或非法軟體交易之訊息。
(十七)違反前列第八項各款之一或其他不良行為,其情節較為嚴重者。
十、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為留校察看者留校察看。
十一、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為輔導轉學者輔導轉學。
十二、有關學生獎懲,全校教職員均有提供資訊及參考意見之權利與義務。嘉獎、小功、警告、小過,由訓導處核定公佈,並通知導師及輔導教官加強輔導;大功、大過應知會導師、輔導教師簽註意見後,由訓導處簽請校長核定公佈;特別獎懲,應經學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公佈。
十三、學生在校肄業期間,功過累積計算,但對等之功過得予相抵,轉學離校時功過均消滅。
十四、學生之獎懲均應隨時列舉事實,通知家長,並於學期(年)結束時,填入學生成績通知書內。
十五、學生違反重大校規,須為特別處置者,得召開學務會議,將決議簽請校長特別處理之。
十六、為鼓勵學生改過自新,改過銷過暨懲罰存記實施要點另定之。
肆、服裝規定:
一、除有體育課當天得穿著體育服來校外,其餘時間一律穿著校服上學。(現因校服尚未設計出來,故全體學生先穿著國小制服或白色襯衫及藍色短褲,並必須佩帶大橋國中識別證)
二、服裝式樣學號須符合學校規定。
三、服裝檢查發現未符合規定者,依校規處理。
四、儀容標準:
(一)服裝:
1女生:夏季穿著校頒之短袖襯衫及裙子等制服。體育服裝穿著校頒之短袖上衣及短褲(上、下學仍請加穿裙子)。冬季穿著校頒之長袖襯衫、深藍色長褲及外套等制服。體育服裝穿著校頒之長袖上衣及長褲。
2男生:夏季穿著校頒之短袖襯衫及短褲等制服。體育服裝穿著校頒之短袖上衣及短褲。冬季穿著校頒之長袖襯衫、長褲及外套等制服。體育服裝穿著校頒之長袖上衣及長褲。
3附記:
*可穿著黑、藍、灰等單一色系之V型領背心或毛衣。
*裙長以至膝蓋為原則,不可高於膝蓋。
*褲長以至腳踝下緣為度,褲腳寬度以六至八吋為限。
*上衣應紮於褲(裙)內,衣扣扣好,袖子不捲起。
*體育課當天務必穿著季節體育服裝,未有體育課一律穿著制服。
*換季時間以學校公佈為準。
(二)襪子為白色半統平織襪,不可低於腳踝,且不得穿著網襪或絲襪。
(三)鞋子平常上課為黑色皮鞋,而體育課為白色運動鞋,不可為高統鞋、絨布鞋或便鞋。
(四)腰帶為印有校徽之黑色皮帶。
(五)書包為校頒之書包,除印製之校名、校徽外,不可塗抹或做其他之修改。
(六)學號、年級槓應按規定繡製不可塗劃替代。
(七)髮型:
1女生頭髮長度前面不可披蓋眼睛,後面不可超過襯衫領緣,長度約為耳下五公分切齊之學生髮型,不綁馬尾,使用髮箍以黑色為準。
2男生頭髮長度均以五分頭為準,前面長度約為一指幅,後面由髮根由下向上推光(推白)推高。
3男女生頭髮均不可染、不可燙,且不得為怪異之髮型,並不得使用髮膠或其他定型液。
4女生請勿削髮及蓄留短髮。
(八)飾物:
1不得化妝或塗指甲油(天寒可使用無色護唇膏)。
2不得佩戴飾物,包括耳環(舌環、鼻環亦同)、戒指、手鐲、項鍊等(佛珠、護身符、十字架等宗教性飾物除外)。
(九)服裝儀容以每月檢查乙次為原則,檢查由班導師初檢,不合格者由訓導處複檢,並得視狀況隨時抽檢。
伍、生活考核:
一、依德行成績考查辦法辦理,上午七時二十分前到校,下午五時準時放學,每日課程結束後離校返家,不得遲到早退。
二、每日到校後至放學前,非經准假一律不得外出。
三、無論上、下課時間,在教室或走廊不得打球、下棋、玩牌及高聲叫囂,以確保寧靜之學習環境。
四、進出校門除另有規定外,不得穿著雜色服飾,應穿著制服(或運動服)並應整理儀容服裝。
五、上衣必須紮入褲(裙)內,嚴禁打赤膊。
六、上課時不得閱讀授課以外之書刊或吃零食、喝飲料、嚼口香糖、聽隨身聽,行進時不可邊走邊吃東西。
七、聞唱國歌、升降旗或遇見師長、來賓,須注意應有的禮貌。
八、禁止學生攜帶行動電話、呼叫器進入校園及在校內使用此類器材,惟學生家長有特殊需求(如學生身體狀況不良等)請至訓導處生活輔導組專案提出申請。
九、午休:
(一)為維持校園寧靜,充沛學生下午上課之精神以及視力保健,全校中午一律實施午休。
(二)午休時間,學生在教室內午休,如係自習者不得發聲妨礙他人。
(三)午休時間教室關燈,以節約能源。
(四)學生須於午休前用餐完畢,並辦妥一切事宜,不得藉故走動。
(五)中午十二時卅分前學生各就各位,除報備同意之活動外,至十三時十五分之間,不得隨意至室外走動。
陸、校外生活輔導:
一、訓導處於固定時間輪派主任及組長至校外,查看並處理學生違規、糾紛等情事。
柒、安全檢查:
一、目的:提升學生生活品質,維護學生安全及校園安寧,以消弭校內、外不良事件之發生。
二、檢查人及對象:
(一)檢查人:導師、訓導處、任課教師及其他學生事務人員。
(二)受檢人:本校全體學生。
四、實施要領:
(一)定期檢查:於每月固定時間實施(日期臨時通知)。
(二)不定期檢查:
1重點節日、放假前後實施。
2預判可能發生事故前實施。
(三)檢查重點:
1刀械、棍棒、凶器。
2不良書刊、錄音帶、錄影帶、光磁碟片、漫畫書、電動玩具、賭具。
3菸、酒、檳榔、打火機、火柴。
4汽油、爆裂物、易燃物品。
5不明(貴重)財物、行動電話、呼叫器。
6毒品、迷幻藥劑或足以戕害身心之物品。
7其他足以危害校園及學生安全(含心理、生理)之物品。
(四)檢查方式:
1由檢查人員會同該班導師或班級幹部一至二人搜檢教室內外可能藏匿違禁物品之處所及個人攜帶之物品。
2必要時得搜身檢查。
五、違禁物品之處理視情節採下列方式為之:
(一)交導師處理。
(二)暫時保管通知家長具結後領回。
(三)移送治安機關。
六、違規學生視情節按校規懲處。
捌、門禁管理:
人、車管制部分:
(一)上課期間(除上、放學外)大門一律關閉,以便人、車進出管制,確維校園安全。
(二)洽公廠商送貨,人、車進出應經相關業管處、室、組同意後始可辦理
二、學生部分:
(一)校外人士進入本校與學生會客時,先透過生活輔導(生活教育)組轉知學生會面。不得逕至教室尋訪學生。如有逕往教室者,班級幹部應立即向訓導處報告。
(二)嚴禁出版社、補習班到校至各班推銷參考書籍及分發傳單,若發現應立即回拒,並通報教官室處理。
(三)上課後、放學前,學生未經准假一律不得外出,經查獲從嚴議處。
(四)外堂課不留值日生,各班門窗關好上鎖,錢財隨身攜帶。
玖、寒、暑假生活注意事項:
一、外出時,應先稟告家長,並遵守公共秩序,注意交通安全。
二、生活起居保持規律正常,注意飲食衛生。
三、多讀有益書刊,從事正當娛樂,切勿涉足妨害身心健康之場所。
四、游泳、登山須特別注意安全,郊遊或野營時,避免選擇河川或蓄水池下游場所,並應結伴而行,互相照應。
五、勵行儉樸生活,養成勤勞、節儉、禮讓良好習慣。
六、協助家務,為父母分勞。
七、參加各項寒、暑期自強活動,應遵守規定,爭取榮譽。
八、嚴禁無照騎乘機車並不得涉足易滋生事端場所。
拾、女生安全防護要領:
一、隨時提防性變態者侵犯,做好防護措施,熟記安全知識。
二、犯罪者的特徵:
(一)偽裝校友、師長或親友,儀表言行文雅使人不易產生戒心。
(二)常在女生聚居附近徘徊觀察某些特定對象的動態伺機侵犯。
三、防範措施:
(一)時存戒心。
(二)不獨自隨人到僻靜之處。
(三)寄宿處門窗要鎖好,不接受陌生人的問路、交談。
(四)外出時佩帶警哨以為呼救之用。
(五)如果發現被人跟蹤,盡快離開或跑進民房。
(六)不與陌生男子共乘電梯。
(七)遇狀況時首應保持鎮靜,然後思考逃避之道。
拾壹、本細則經導師會議、行政會報、校務會議討論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台南縣立大橋國民中學懲罰存記暨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一、目的:發揮教育愛心,鼓勵學生改過自新、奮發向上、敦勵品德。
二、懲罰存記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受理對象:凡初犯校規學生(不含特別處罰)經考察確有悔意及改過自新之誠意者。
(二)申請人:由學生本人、該生班導師、學務人員或輔導教師提出申請。
(三)申請程序:
1填妥懲罰存記申請表(如附表),經導師及有關教師簽名(警告一人,小過二人,大過三人),於懲罰未公佈前向訓導處提出申請。
2提出申請人員及簽名教師應嚴加考核該生。
3本存記核准權責:警告、小過由訓導主任核准,大過由校長核准。
4未有悔改之處理:凡經辦理懲罰存記之學生,在考察期間(自申請日起,警告兩個月、小過四個月、大過六個月)未有悔意再次違犯校規者,除公佈所存記之處分外,應予加重處罰。
三、改過銷過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受理對象:凡已受懲罰紀錄學生,經考察確有改過自新之具體事實,且在考察期間未再違反任何校規者(二)申請人:
1由學生本人、該生班導師、學務人員或輔導教師提出。
2由學生事務處將該生納入服務隊實施行善或愛校服務,協助辦理改過銷過。學生春暉行善實施要點另定之。
3申請程序:
(1)填妥改過銷過申請表(同附表)提供有關證明並加註考察意見,經有關任課教師簽名(警告一人,小過二人,大過三人)。
(2)警告須經公布日起一個月以上,小過須經三個月以上,大過須經一個學期以上之考察,但三年級下學期公布之懲罰,考查期限得斟酌實際情況處理之。
(3)提案人員及簽名教師應嚴加考核。
(4)本改過銷過核准權責:警告、小過由訓導主任核准,大過由校長核准。
四、本要點經導師會議、行政會議、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奉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